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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住宅建筑规范》的颁布实施对电采暖造成的影响
时间:2019-08-10 13:51:50 来源:佳福斯 点击:1981次

提要:严寒地区B区 长春、延吉、通辽、四平、呼和浩特、抚顺、大柴旦、沈阳、大同、本溪、阜新、哈密、鞍山、张家口、酒泉、伊宁、吐鲁番、西宁、银川、丹东 

1 引言

 

  《住宅建筑规范》(GB 50368-2005)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,该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[2005]84号(关于印发《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(批)》的通知)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,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、使用和维护。规范的公告明确规定该规范内的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由此也突出了每一条文的重要性。

 

  2 住宅类规范的颁布过程

 

  关于住宅类规范的颁布过程,个人认为颇具有曲折性,不过也从中反映出我国住宅的功能越来越完善,越来越趋于舒适性。初是八十年代颁布的《住宅建筑设计规范》(GBJ 96-86),若干年后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共同对《住宅建筑设计规范》(GBJ 96-86)进行了修订,并更名为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 50096-1999),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,同时原《住宅建筑设计规范》(GBJ 96-86)作废。又过了几年,建设部及相关部门对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 50096-1999)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,成为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 50096-1999)(2003年版),从2003年9月1日实施。此次颁布实施的《住宅建筑规范》(GB 50368-2005)并不是对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 50096-1999)(2003年版)的替代,而是与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 50096-1999)(2003年版)相辅相成,互为补充。在此不对这两个规范进行详细比较。

 

  3 规范中对电采暖限制的条文规定及分析

 

  (1)正文规定

 

  该规范中有这样一条规定:“8.3.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,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采暖。”。

 

  (2)热工分区

 

  在此先不对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这个前提进行分析。我们下面来分析一下这条规定所限制的范围,即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。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》(GB 50176-93)按照我国的气候共分了五个区,即严寒地区、寒冷地区、夏热冬冷地区、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。严寒地区的主要分区指标的标准是冷月平均温度≤10℃,辅助分区指标的标准是日平均温度≤5℃的天数≥145d;寒冷地区的主要分区指标的标准是冷月平均温度0~-10℃,辅助分区指标的标准是日平均温度≤5℃的天数90~145d。在此我们也只是对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进行分析,其他地区暂不讨论。在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》(GB 50176-93)附录八 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中我们可以看的更仔细些,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面积占了我国陆地总面积的一半之多。

 

  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(GB 50189-2005)又将严寒地区细分为A、B两个区,下面是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主要代表城市。

 

 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

 

气候分区

代表性城市

严寒地区A区

海伦、博克图、伊春、呼玛、海拉尔、满洲里、齐齐哈尔、富锦、哈尔滨、牡丹江、克拉玛依、佳木斯、安达

严寒地区B区

长春、延吉、通辽、四平、呼和浩特、抚顺、大柴旦、沈阳、大同、本溪、阜新、哈密、鞍山、张家口、酒泉、伊宁、吐鲁番、西宁、银川、丹东

寒冷地区

兰州、太原、唐山、阿坝、喀什、北京、天津、大连、阳泉、平凉、石家庄、德州、晋城、天水、西安、拉萨、康定、济南、青岛、安阳、郑州、洛阳、宝鸡、徐州

  由上表我们更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,那就是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在我国所占面积相当广阔。《住宅建筑规范》(GB 50368-2005)8.3.5条中对住宅用电采暖的限制,对时下正流行的家用电锅炉等采暖方式的应用范围影响有多大,对应用于住宅的电采暖设备的厂家所带来的冲击有多大,相信看了此条文的读者也会有此类疑惑。

 

  (3)条文解释

 

 带着这个疑惑翻看了条文解释。条文解释是这样说明的:“8.3.5 合理利用能源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是当前的重要政策要求。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,热效率低,运行费用高,是不合适的。严寒、寒冷地区全年有4~6个月采暖期,时间长,采暖能耗高。近些年来由于空调、采暖用电所占比例逐年上升,致使一些省市冬夏季尖峰负荷迅速增长,电网运行困难,电力紧缺。盲目推广电锅炉、电采暖,将进一步恶化电力负荷特性,影响民众日常用电。因此,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,但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热方式进行分散形式的采暖。”。 个人认为规范的正文规定与条文解释似乎不大吻合,规范中说的是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,这就包括了所有直接用电热采暖的采暖方式。而条文解释中只是对直接电热的集中采暖做出限制,并未对分散形式的采暖做出限制,正文规定与条文解释之间似乎有些矛盾,不过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条文解释的规定要比正文的规定条件要放宽,它是正文规定的一种补充。那么集中形式的电热采暖与分散形式的电热采暖有什么区别,我们来进行如下比较。

 

  (4)集中形式的电热采暖与分散形式的电热采暖的比较

 

  单纯的电热采暖方式是高品质能源的低位利用,属于不合理用能,不应推广。但在某些特殊场合,采用电采暖,可以充分发挥其方便、灵活等特点,较其他采暖方式更具优势。直接电热采暖包括集中电热采暖和分散电热采暖。

 

  Ⅰ.集中电热采暖的类型

 

  集中电热采暖与分散电热采暖是相对而言的,常见的为电锅炉集中供暖。

 

  电锅炉集中供暖:用设于锅炉房内的电锅炉将水加热,然后将达到设计温度的水由室外管网送至各用户。这种采暖方式是以水为介质,在户内采暖设备内流动的也是水,只是与传统的集中供热相比,一种是用电,一种是用煤,耗电量较传统的燃煤型锅炉要大很多。

 

  Ⅱ.分散电热采暖的类型

 

  分散电热采暖:即每户自成一个独立的供暖系统,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:

 

  a.家用电锅炉:以户为供热单位,利用散热器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,同时可以兼供生活热水。

 

  b.电热膜:该系统以电热膜为加热体,配以独立的恒温控制器组成。电热膜可安装在顶棚上、墙壁中、地砖下或地板下的绝热层和装饰板之间。

 

  c.发热电缆:加热电缆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,除可作为民用建筑的辐射采暖,还可用做蔬菜水果仓库等的恒温,农业大棚、花房内的土壤加温,草坪加热,机场跑道、路面除冰、管道伴热等。

 

  d.普通电采暖器具:分为自然对流式电暖器,如踢脚板式电暖器;强制对流式电暖器,如各类暖风机;辐射式电暖器,如石英管电暖器;对流辐射式电暖器,如电热油汀。

 

  e.蓄能式电暖器:蓄能式电暖器与普通电采暖器具相比,优势在于蓄能式电暖器可以利用高效蓄能技术和峰谷电价差,在低谷电价的时段将电以热能形式储存起来,在其他时段将储存的热能释放出来进行采暖。目前,一种利用夜间谷段电力的相变蓄热采暖设备已开始应用,随着峰谷电价的进一步拉大及蓄热器本身成本的降低,采用电蓄热采暖,可使电热采暖这一不合理用能的方式变得相对合理起来。

 

  f.电热板:由纯电阻电路构成的电热元件与特制的材料组成固定的电热板,使用时配以温控器,国内已有定型产品。可以顶棚安装、地板安装、墙壁或墙裙安装、蓄热式地下敷设安装等。

 

  4 结束语

 

  由上述分析可知,《住宅建筑规范》(GB 50368-2005)的颁布实施对电热采暖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,不过厂家应放心,这条规定并未对分散电热采暖做出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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